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三条已修改各单位应当选配政治素质高,保密意识强和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接受专业培训,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3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