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