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需要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