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公用设施、重点建设项目等已建工程,其档案材料不准确、不完整的,由有关单位采取补测、补绘等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