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四章 儿童保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从事儿童保育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患有传染病的,禁止从事儿童保育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