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儿童保育工作的人员应当定期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体格检查,患有传染病的,禁止从事儿童保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