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条例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结扎手术的,应按国家规定享受休假,手术费用按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报销;不享受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