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非法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