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的规定猎捕非国家或者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至五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五十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