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陆生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需要终止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在二个月内报告原批准机关和登记注册部门,办理终止手续。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