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三章 陆生野生动物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地区)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