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严格猎枪的生产、销售、购买和使用管理制度。经销猎枪、弹具的单位,必须经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并在省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指标内销售。购买猎枪、弹具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并核发购买证,凭证向国家指定的经销单位购买。

持猎枪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持有持枪证和狩猎证。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