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射击运动专用枪支、汽枪、地枪、排铳、毒药、炸药、丝套以及非人为直接操作并危害人畜安全的狩猎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机动车追捕、火攻、烟

熏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其他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