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用房的具体建筑面积及其位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用房的产权登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