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如需在自治区范围内设立、合并分支机构或者撤销营业网点的,应当向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