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五章 快递服务第四十一条有效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如需在自治区范围内设立、合并分支机构或者撤销营业网点的,应当向自治区邮政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