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三十一条有效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强迫用户使用邮政业务;故意延误投递邮件;拒绝用户使用有效邮资凭证交寄邮件;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