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擅自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

强迫用户使用邮政业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

拒绝用户使用有效邮资凭证交寄邮件;

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