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邮政条例/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十四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场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场所;尚未设立的,邮政企业应当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妥收、妥投邮件的协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在有条件的村,设置村邮站;尚未设置的,农牧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明确接收邮件的场所,负责本村邮件的接收和代转。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