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