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得到下列援助:

(一)免费进行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二)优先安排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免收登记类、管理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