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章 职业教育和培训第五十八条有效企业应当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的技能培训。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并接受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