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