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章 政策扶持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建设项目时,应当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评审投资项目的重要指标,吸纳一定比例的当地劳动力参加项目建设。政府投资或者享受优惠政策建设的城镇集贸市场,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经营场地用于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