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