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应当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提供培训服务、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