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予以处理。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