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禁止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设施、长征纪念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广告。禁止涂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长征纪念设施标志、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标识。禁止其他影响、危害、破坏长征遗址遗存、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安全和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