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禁止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设施、长征纪念设施上刻划、涂抹、张贴广告。

禁止涂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长征纪念设施标志、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标识。

禁止其他影响、危害、破坏长征遗址遗存、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安全和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