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第四章 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内涵、历史价值的研究,编纂、创作、出版长征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艺术作品、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的宣传、学术研究交流以及长征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