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内涵、历史价值的研究,编纂、创作、出版长征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艺术作品、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长征遗址遗存和长征文化资源的宣传、学术研究交流以及长征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