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长征国家文化公园的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是指中央红军以及红二、红六军团在贵州行经、驻扎、战斗过的区域,其范围包括中央红军与红二、红六军团在贵州活动的地方和线路及其周边与红军长征相关联的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会议会址、活动遗址、纪念设施、村落以及相关旅游景区、景点等。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