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退役军人主管部门、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和史志研究等有关机构,依法开展与长征相关的烈士纪念设施作为文物的认定、登记等工作。

与长征相关的,属于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