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长征遗址遗存中已经认定为文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每2年开展1次文物维护保存状况和安全、管理使用情况的排查工作,建立文物排查档案,并报上一级长征国家文化公园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