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13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