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第五章 医学技术鉴定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筒称鉴定委员会),其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鉴定委员会成员必须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9月13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