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最小干预的原则,不得损毁、改变遗存的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不得破坏遗存的完整性和历史风貌。
不可移动红色资源属于文物的,其修缮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其它不可移动红色资源,由保护责任人负责修缮,修缮方案的编制应当征求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报市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资金扶持或者补偿,或在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后予以修缮保护。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