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列入保护名录的红色资源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是保护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红色资源及其保护标志、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养护和修缮;

(二)落实防火、防汛、防雷、防震等安全措施,防止人为损毁,做好技术防范,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三)组织或者协助开展红色资源修缮、环境整治、征集、数字化管理、展示利用等项目;

(四)组织或者协助做好游客、访客等的服务和管理。

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县(区)红色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