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传承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涂污红色资源和标示,或者以歪曲、贬损、亵渎、否定、丑化、低俗等方式评价和利用红色资源。

调查认定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