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旅游景区(点)内旅游项目的价格,应当由经营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和旅游景区(点)内旅游项目的价格。

取得旅游景区(点)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观景台、停车场、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容器等辅助设施。

旅游景区(点)内公共厕所和停车场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