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第六十八条有效旅游景区(点)内旅游项目的价格,应当由经营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和旅游景区(点)内旅游项目的价格。取得旅游景区(点)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观景台、停车场、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容器等辅助设施。旅游景区(点)内公共厕所和停车场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