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六章 服务与管理第六十六条有效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4A级(含4A)以上旅游景区(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3A级(含3A)以下旅游景区(点)由景区(点)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自治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开辟为旅游景区(点)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地(市)级以下文物景区(点)的门票价格,由所在地(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