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旅游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开发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登记和评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开发,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