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将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部署与检查,保证档案工作机构、人员、设施、经费的落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国家档案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1月15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