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档案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情节轻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1月1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