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九条已修改档案馆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颁发的《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档案馆和各单位的档案库房应当具有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设施,不得在危房和不安全的环境中保管档案。对破损、霉变、散失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修补、复制、收集等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5年11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