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区域执行,即:重点保护区以13号明代汪钊墓为基点,向东113米、向西193米、向南45米、向北55米;一般保护区以墓区围墙外向东、向西各20米,向南、向北各30米。
汪氏家族墓地的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执行,即: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外向东、南、西、北各延伸300米的区域。
需要调整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