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汪氏家族墓地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墓地文物安全风险评估,工程设计方案经国家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家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