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条

有效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停止实施管理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7日至30日,拒不改正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