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国家禁止的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刻录、销售、出租。

供教学、研究用的图书、报刊应当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经营性的复制、批发、刻录和零售。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