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四十三条有效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许可的,不得印刷图书、报刊,不得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