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第三十条有效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在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办理接入服务时,应当查验经营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未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提供接入服务;对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终止接入服务;对被责令停业整顿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暂停接入服务。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