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海关、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家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