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文物商店和文物拍卖企业剥除、更换、挪用、损毁或者伪造该标识,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