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禁止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第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限制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