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在养殖、防疫、检疫、屠宰、流通、监测、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实现信息互通,建立可追溯体系,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